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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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公布,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並取得符合規定設立年限之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及次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各該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條例增訂第8條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同條第2項規定年限之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以500萬元為限;同條例第17條規定,上開租稅優惠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120年12月31日止。為使適用本項租稅減免致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之投資金額,符合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倘個人於111年3月1日投資並取得符合規定設立年限之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將於114年持有期間達3年,爰個人投資支出依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自屆滿3年之當年度(114年)及次一年度(115年)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於辦理114年度、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尚得依規定減除扣除額(現為670萬元),以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於該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