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事業經營業務不得有直間接介入其所投資對象經營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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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事業經營業務不得有直間接介入其所投資對象經營權情事

鑒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資金來自一般投資大眾及客戶,業務經營應該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不應有介入事業經營權之爭之情事,以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金管會於111年3月22日發布令,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投資,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

為落實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業者應按所訂定之投資流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等投資作業,並本於專業誠信原則審慎為所管理資產進行投資;當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投資前,應就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所投資事業是否涉及經營權之爭情事納入分析,並應於投資後定期檢討評估控管相關投資行為不得涉有介入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不當安排情事。

資料來源: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