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併購法修正上路,要點看過來

(本網站編輯部整理)

《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於2022年12月15日施行。經濟部表示,這次主要修正主要重點包含:一、保障股東權益。二、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三、租稅優惠。將提升企業併購效率並同時兼顧股東權益保障。

一、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

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並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對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亦可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買回其股份,以保障反對併購之股東權益。而修法前反對併購案之股東,僅有「放棄表決權」的異議股東,才可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二、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

即「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不須再經過股東會,以加速及簡化併購流程。本次修法在第29條非對稱式股份轉換,與第36條非對稱式分割,亦採取與非對稱合併相同的修法標準,放寬併購公司適用簡易併購程序的彈性,以促進併購效率。

三、租稅優惠:

1、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

2、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在無形資產部分,除所得稅法第60條所認定的權利外,新法擴大認列,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特許權等一併納入。

3、存續公司取得上述未來可辨認、控制,並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及金額可得衡量的無形資產時,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

資料來源:根據企業併購法修訂內容整理摘錄